当事人涉嫌酒驾汽车,公安机关为确定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,强制当事人到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酒精含量测试。当事人对交警强制验血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,人民法院是不是应当予以受理?
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主要理由:交警强制验血行为,从行政行为主体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等方面,均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项条件。交警依据《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,对酒驾当事人推行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,是公安机关断定案件能否进行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,是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所推行的行政强制手段,并不是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国刑事诉讼法》的明确授权推行的行为,应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。
引使用方法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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